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 簡易庭 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20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陳泰昌
石順興
呂展億
林旻
吳和軒
蔡志慶
楊書欣
江健瑋
吳秉融
楊恩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11月24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532812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泰昌、石順興、呂展億、林旻、吳和軒、蔡志慶、楊書欣、江
健瑋、吳秉融、楊恩碩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泰昌、石順興、呂展億、林旻、吳和軒、蔡志慶
、楊書欣、江健瑋、吳秉融、楊恩碩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1月1日晚上22時4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底。
(三)行為:被移送人蔡志慶及綽號「光頭」之男子因與江健瑋
發生細故,而意圖尋仇滋事,蔡志慶遂邀被移送人陳泰昌
、石順興、呂展億、林旻、吳和軒、楊書欣等人;江健瑋
則邀被移送人吳秉融、楊恩碩等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泰昌、石順興、呂展億、林旻、吳和軒、蔡志
慶、楊書欣、江健瑋、吳秉融、楊恩碩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接獲民眾報案循線當場查獲。
三、查被移送人陳泰昌、石順興、呂展億、林旻、吳和軒、蔡志
慶、楊書欣、江健瑋、吳秉融、楊恩碩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
情事,業如前述,核被移送人陳泰昌、石順興、呂展億、林
旻、吳和軒、蔡志慶、楊書欣、江健瑋、吳秉融、楊恩碩
所為,係違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規定,應
依法處罰。茲審酌被移送人陳泰昌、石順興、呂展億、林旻
、吳和軒、蔡志慶、楊書欣、江健瑋、吳秉融、楊恩碩因細
故而意圖鬥毆而聚眾,對社會秩序及安全實有影響,爰裁處
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