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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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田美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分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3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2罪,就所犯同類型犯罪部分,各次犯罪時間密接,然就所犯販賣毒品罪與詐欺罪間,有相當之時間間隔;又受刑人目前50歲,仍有工作能力,仍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①有期徒刑5年3月②有期徒刑5年2月,5次③有期徒刑5年1月,6次④有期徒刑5年4月(以上1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①111年2月3日②111年2月7日、111年6月10日③111年6月15日至111年7月24日期間,共6次④111年6月17日110年6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313、4036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765、11225、2288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337、1346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23日112年8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694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8日113年1月2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070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80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5日至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357號、112年度偵字第46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9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1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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