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更一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上訴人御宮庭建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吳旻翰 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被上訴人 馬克儉 即 藤野 商行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複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郭妙俐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