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附民移調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壹萬伍仟元正。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入郵局(代號:700
)戶名: 李秀琴 ,帳號: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於收到上述全部金額時,撤回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