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小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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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港小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甲○○○之住所地在高雄縣鳳山市○○里○○
街○○○號,相對人乙○○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區○居里○
○路○○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2份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林佩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