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調字第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小調字第39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正,並當場以現金付
  清。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