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78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3月17日下午2時42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因對於被告之
送達尚有未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3日內具狀 陳明 對
於被告為公示送達之陳述),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