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蕊嘉 相對人 周瑋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周秋菊 於民國97年10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沛瑋有限公司(負責人 林苾雯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買賣關係,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並於101年5月21日,抵押權內容變更,變更後義務人為周瑋杰、債務人為周瑋杰及沛瑋有限公司(負責人周瑋杰),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沛瑋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貨款2,234,670元,其中1,066,588元部分,經債務人開具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支票五紙為清償,惟聲請人於104年
4月21日、104年8月10日為支票之提示均遭退票;又於10
4年5月5日以三重忠孝路郵局存證號碼122之存證信函為催告通知,限期令債務人於104年5月15日前為債務之清償。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仍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支票、退票理由單及三重忠孝路郵局存證號碼122號存證信函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周瑋杰及債務人沛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瑋杰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2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枋寮鄉│內寮││127│建│0│2│01.70│3分之2│重測前為枋│││││村││││││○○○鄉○○段│││││││││││││50-6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