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賓
訴訟代理人 王俞姗
相 對 人 王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雲林縣○○鎮○○里○○0○00號,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
人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