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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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798號
上 訴 人 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輔導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
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
明,爰以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
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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