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丁○○民國7兼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丙○○
甲○○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54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