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家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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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家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96年6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上訴人雖於96年7月2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96年8月27日以96年度家聲字第4號裁定駁回而確定在案,該裁定已於96年9月4日送達,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現已逾相當期限,上訴人仍未預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