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己○○○
丁○○民國7兼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庚○○被告戊○○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6年度上易字第54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述略稱:被告戊○○與丙○○、甲○○、乙○○共同毆打原告丁○○、庚○○、己○○○成傷,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丁○○、庚○○、己○○○各新台幣(下同)101萬6,689元、112萬6千元、103萬6,925元,並均自95年2月9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被告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