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8月9日間犯如附表所示竊盜、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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