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原告與被告 何丹金雄 等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8,13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
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