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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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上原告與被告 王川碩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
元整,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核定係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王川碩有新臺幣(下同)86,243元之債權
,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
其上00000-000建號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之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
示,應屬無效; 爰起 訴求為判決:確認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
買賣關係不存在,並本於民法第242條代位權等規定,請求
被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依實務上就確
認訴訟向來所採之法律見解,應以所確認標的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參諸原告提
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調取之房屋稅籍紀錄表所載,總計
為新台幣(下同)592,880元【計算式:前揭土地之公告土地
現值25,500元/平方公尺×面積19.76平方公尺=503,880元,
加計前揭房屋之房屋現值8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
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
139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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