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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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04號
原   告 僑隆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滄
被   告 禾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行通常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
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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