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04號原 告 僑隆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滄 被 告 禾松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行通常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