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82號上訴人 許紘綺 即附帶被上訴人
何季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 律師被上訴人 陳素珠 即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蔡榮奉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7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