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減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1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林文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林文杰前於84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及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案件,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年1月8日。惟聲請人之上開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要件,爰依法聲請減刑。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於84年間因煙毒等案件,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於87年7月14日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日為92年8月22日。
惟聲請人於92年8月4日因施用毒品被警查獲,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5年1月8日。而聲請人拒到案執行,經檢察官於92年12月10日予以通緝,並於97年9月30日被警緝獲,而進入台北監獄執行,以上各情,有台灣屏東監獄撤銷假釋報告表、台灣屏東監獄93年2月2日屏監教字第0931100090號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觀執更次字第4號、執行指揮書(甲)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通緝紀錄表附卷可稽。由上觀之,聲請人所犯煙毒等案件之犯罪時間雖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然經撤銷假釋,又未到案執行殘刑遭通緝,迄97年9月30日始被警緝獲,而進入台北監獄執行。聲請人既未能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到案接受執行,自無從依上開條例第5條規定聲請減刑甚明。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