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建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1號上訴人高綺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誌文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被上訴人 陳榮賢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28日下午
2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協商室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