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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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0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愷宇輔佐人楊大鈞選任辯護人陳衍仲律師
熊賢祺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897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中簡字第157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楊愷宇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楊愷宇因雙極性情感性精神病、環境適應障礙以情緒及行為混合型障礙,有情緒不穩定、失眠、焦慮不安及疑似自傷行為才能得到解脫之情形,致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較常人顯著減低,其於民國101年4月13日13時1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三民路與精武路交岔路口時,竟闖越紅燈左轉,為在場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 張慶成謝宜宏 當場發現後立即鳴笛尾隨準備攔查,詎楊愷宇未停車受檢,而騎乘上開機車沿精武路右轉大誠街、左轉太平路、左轉中華路、逆向左轉精武路、右轉大誠街、左轉福音街、迴轉精武路、右轉大誠街等道路,沿途多次闖越紅燈,並逆向駛入單行車道,致生人車往來之危險,至臺中市○○街○○號前,楊愷宇迴車時,始為警攔阻並下車盤查。詎楊愷宇停車後竟突以雙手推打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張慶成,員警張慶成乃以妨害公務逮捕時,楊愷宇又拒絕逮捕,而施以不法腕力,致張慶成受有雙側下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業據張慶成於本院審理時撤回告訴)。
二、證據: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員警張慶成於偵訊中之證述。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㈣監視器及員警蒐證錄影翻拍照片。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願受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所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願受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9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
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傷害告訴人張慶成部分,固據被告與告訴人張慶成於10
2年1月19日和解,並經告訴人張慶成於102年1月27日撤回告訴,此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4頁、第118頁),惟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妨害公務執行罪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本案被告罹患雙極性情感性精神病、環境適應障礙以情緒及
行為混合型障礙,而情緒不穩定、失眠、焦慮不安,併有疑似自傷行為才能得到解脫之情形,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衛生署臺中醫院游文治 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附卷供參,其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辯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且據檢察官參酌前揭診斷證明書而援用刑法第19條第2項作為協商刑度之考量基礎,併予敘明。
㈢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年1月23日公
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案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於本案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此指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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