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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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毓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156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毓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上列受刑人賴毓仁因犯過失傷害及普通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附表:受刑人賴毓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傷害│傷害│├────────┼─────────┼─────────┼─────────┤│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拘役30日│││├─────────┴─────────┤│││編號1及2應執行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7日│100年5月25日│100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001號│3106號│310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193│101年度易字第1524│101年度易字第152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1年11月29日│101年11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193│101年度易字第1524│101年度易字第1524││││號│號│號││判決├────┼─────────┼─────────┼─────────┤││判決│100年12月23日│102年1月2日│102年1月2日│││確定日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2││││││19號案件中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069號(已執畢)│156號│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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