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六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上開羈押原因現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被告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莊深淵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