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9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執聲字第八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確定在案。其另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六月六日零時許,更犯傷害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