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41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日炘律師被告乙○○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輔佐人丙○○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23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