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法官江錫麟
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IVX6Q6L12T32G2;
受刑人甲○○(改名 連世東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陸││彰│1│彰│││彰│││號│││期月││化│2│化│││化│││執0│││徒│1│地│偵0│地│易1││地│易1│2│8││盜│刑││檢│0│院│6││院│6││4│││││署│1││││││││├──┼──┼────┼──┼─────┼─┼───┼────┼─┼───┼────┼──┤│妨│有褫││彰│1│彰│││彰│││號││害│期奪││化│5│化│4││化│4││執0││兵│徒公│4│地│偵0│地│訴8││地│訴8│1│8││役│刑權││檢│6│院│4││院│4││4│││柒壹││署│││││││││││月年│││││││││││├──┼──┼────┼──┼─────┼─┼───┼────┼─┼───┼────┼──┤│竊│有柒││彰│4│彰│││彰│││號│││期月││化│5│化│6││化│6││執4│││徒│4│地│偵7│地│易4│6│地│易4│9│4││盜│刑││檢│1│院│7││院│7││5│││││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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