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一號A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六三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