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故買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故買贓物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IVX6Q6L12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有一│1│台│7│臺│9││臺│9││7│品制│期年││中│1│中│訴2││中│訴2││歸2│危條│徒二│至│地│偵0│地│1│6│地│1│7│緝│害例│刑月││檢│1│院│1││院│1│││││1│││││││││├──┼──┼────┼──┼─────┼─┼───┼────┼─┼───┼────┤│毒防│有六││台│7│臺│9││臺│9││7│品制│期月││中│1│中│2││中│2││歸2│危條│徒│1│地│偵0│地│訴1│6│地│訴1│7│緝│害例│刑││檢│1│院│1││院│1││││││││││││││├──┼──┼────┼──┼─────┼─┼───┼────┼─┼───┼────┤│贓│有六││台│0│臺│4││台│││6││期月││中│1│中│上8││中│上4││執9││徒│9│地│偵3│高│7│4│高│8│4│9│物│刑││檢│1│分│易2││分│易7││3││││││院│││院│2││└──┴──┴────┴──┴─────┴─┴───┴────┴─┴───┴────┘
甲○○現於台中監獄執行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