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9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未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乃於97年11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請求協商未成立,共積欠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6,229,535元。因聲請人現遭法院每月強制執行扣薪17,998元,所餘29,205元已難維持一家大小之生活費及房貸款每月約12,000元,故銀行協商時堅持聲請人每月須還款17,000元,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153條定有明文。查前揭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不成立之情,已據聲請人陳報本院在卷可稽(卷126頁),是聲請人聲請更生,合於規定,惟是否有同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而得裁定准許依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應另認定。
三、查聲請人現任軍職,名下無不動產,其97、98年間之每月應領薪資為54,640元(卷10頁收入狀況說明書),另有考績獎金46,640元及年終獎金69,960元(卷163頁陳報狀),由於經非銀行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扣薪每月17,998元(卷10頁收入狀況說明書),故每月實領薪資約36,642元(扣1/3),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各實領11,660元、17,490元(均扣3/4),有上開年度薪資單、執行命令、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軍左營財務組函、執行命令(卷6、8、16、
48、51-53、95-97、154-155、166-167頁)可稽。因扣薪部分之執行債權人非屬銀行,不在本條例規定之前置協商範圍,故事實上聲請人平均每月得支配之收入為39,071元({11660+17490}÷12+36642),可堪該定。
四、至聲請人陳稱每月須扶養母親乙○○,查其母95至97年無所得,名下僅有房屋、土地各一筆(卷56-59頁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惟考量聲請人目前負債情形,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應以年度免稅額每月6500元為扶養費用計算,並與其他4名扶養義務人丙○○、丁○○、戊○○、己○○(卷66頁陳報狀)共同分擔扶養費1,300元(6500÷5)為當;而須負擔未成年子女庚○○(86/01/02出生)、辛○○(87/05/23出生)部分,雖均由聲請人之前配偶壬○○負責行使負擔子女權利義務(卷25-2
6頁戶籍資料記事欄),但因聲請人之法定共同扶養義務仍難免,同前考量聲請人身處卡債纏身情況下,所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其目前經濟能力,又盱衡其子女猶處國小階段,花費尚不比國高中,自應以每人每月之扶養費用為6,500元(年免稅額77000元),由其與壬○○各負擔6,500元為允當;此外,聲請人又陳稱須負擔房貸12,000元,惟所指該房地早於95年3月8日已因買賣原因移轉至其母親癸○○○名下(卷164-165頁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已無繼續背負原抵押借款債務之實,且以其目前單身,其母名下之該房屋(4樓透天厝),顯亦非其不可或缺之必要棲所,故此房貸款當然不得列為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是以9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309元計算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再扣除上揭必要扶養費用,則聲請人每月尚餘有31,217元(00000-0000-0000)可供支用。乃本院審酌聲請人如願依最大債權銀行台北富邦銀行提出之二階段協商建議,亦即前6年每月繳納協商款10,000元,
6年屆滿再檢討還款額度(卷116頁台北富邦銀行民事陳報狀),縱寬認上揭每月12,000元之貸款仍為其必要負擔,對照上揭其每月尚餘31,217元,仍有餘裕,殆可斷定。從而台北富邦銀行出具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126頁)載明不成立之原因是因聲請人自訂還款計畫,除此方案外,餘不接受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供之其他還款方案,而致協商不成立,聲請人協商意願低落,可以採信,顯無還款誠意甚明。
五、綜上,本院認依聲請人之軍職穩固收入,若願照台北富邦銀行所提協商條件,當能解決其債務,並無不能清償情事,自與更生條件不合,應駁回其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