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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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下同)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甲○○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販賣毒品、施用毒品、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12.11│96.12.04│96.12.0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880號│第29683號│第2968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實│││1577號│1577號││審├────┼─────────┼─────────┼─────────┤││判決日期│97.01.31│97.09.02│97.09.02│├─┼────┼─────────┼─────────┼─────────┤│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479號│97年度台上字第5566│97年度台上字第5566││決│││號│號││├────┼─────────┼─────────┼─────────┤││判決確定│97.02.25│97.11.06│97.11.0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4882號(97年執│字第4882號(97年執│字第4882號(97年執│││字第10366號)│字第17832號)│字第1783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6.12.12│96年11月底某日│96年12月初某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9683號│第17869號│第17869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實││1577號│3107號│3107號││審├────┼─────────┼─────────┼─────────┤││判決日期│97.09.02│98.03.05│98.03.05│├─┼────┼─────────┼─────────┼─────────┤│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5566│97年度台上字第5183│97年度台上字第5183││決││號│號│號││├────┼─────────┼─────────┼─────────┤││判決確定│97.11.06│98.09.10│98.09.1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4882號(97年執│字第4882號(98年執│字第4882號(98年執│││字第17832號)│字第12536號)│字第12536號)│││││││││││└──────┴─────────┴─────────┴─────────┘┌──────┬─────────┬─────────┬─────────┐│編號│7│││├──────┼─────────┼─────────┼─────────┤│罪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已│││││減為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4.03.2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機關年度案號│字第91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更(一)字││││實││第144號││││審├────┼─────────┼─────────┼─────────┤││判決日期│99.09.01│││├─┼────┼─────────┼─────────┼─────────┤│確│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更(一)字││││決││第144號││││├────┼─────────┼─────────┼─────────┤││判決確定│99.09.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