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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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六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立重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元(上訴狀載明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九十五萬元及法定利息),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