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15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 許曼玲 (原名 許懷文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其中肆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98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曼玲即許懷文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98年12月1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㈠消費本金:4,970元。㈡利息計算:559元。㈢違約金:384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8年12月14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