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秀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秀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秀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五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表:
受刑人鐘秀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1日上午7時│100年8月1日7時30分許│99年5月31日上午某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100│100年度毒偵字第2816│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號│號│10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332號│100年度訴字第2528號│100年度訴字第23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27日│100年10月14日│100年10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332號│100年度訴字第2528號│100年度訴字第23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24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118號│100年度執字第13208號│100年度執字第13761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刑│(編號1至4曾定應執刑│(編號1至4曾定應執刑│││2年10月)│2年10月)│2年10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4月27日上午8時許│100年8月10日下午4│││││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3777││││118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337號│101年度訴字第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7日│101年2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337號│101年度訴字第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13日│101年3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107號│101年度執字第3681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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