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傑笙育樂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富金 原告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就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於民國106年3月7日所拍賣坐落高雄市○○區○○段○○○○○○○○○○○○號等8筆土地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號建物及其未保存登記建物有優先購買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66,832元(明細如附表所示,即上開房地之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編│坐落土地(含地上作物)/│訴訟標的價額││號│建物(含未保存登記建物)│(新臺幣)│├─┼────────────┼─────────┤│1○○○區○○段○○○○號│32,781,648元│├─┼────────────┼─────────┤│2○○○區○○段○○○○號│5,232,968元│├─┼────────────┼─────────┤│3○○○區○○段○○○○號│5,669,549元│├─┼────────────┼─────────┤│4○○○區○○段○○○○號│5,272,020元│├─┼────────────┼─────────┤│5○○○區○○段○○○○號│5,481,298元│├─┼────────────┼─────────┤│6○○○區○○段○○○○號│5,361,138元│├─┼────────────┼─────────┤│7○○○區○○段○○○○號│5,304,062元│├─┼────────────┼─────────┤│8○○○區○○段○○○○號│5,369,149元│├─┼────────────┼─────────┤│9│高雄市大社區水哮巷2之10│1,895,000元│││號建物││├─┼────────────┼─────────┤││合計│72,366,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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