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0號原告 蘇伯淵 法定代理人 劉瑞蘭
蘇明崑 被告 蘇俊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61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蘇伯淵對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61號,被告蘇俊源恐嚇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劉熙聖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