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彰調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吳炎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蓬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整。本件聲請調解金額為
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收2,00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