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司彰調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彰調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吳炎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蓬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整。本件聲請調解金額為
  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收2,00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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