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59號
原 告 葛豐誼
法定代理人 葛凱華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萬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年度鳳救字第22號),業
經本院裁定准許,則於該裁定確定後、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