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2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王薇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森林張美淑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洪森林、張美淑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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