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58號
原   告  沈氏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翰室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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