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五號G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一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法官徐宏志
法官戴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銘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