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度上易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上易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三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強制戒治執行已滿三月,戒治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前繫屬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前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於八十七年九月二日起送臺灣屏東戒治所強制戒治,已屆滿三月,其成效經臺灣屏東戒治所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有臺灣屏東戒治所函送之八十七年第十七次所務委員會會議紀錄節本、停止戒治報告表、受戒治人處遇成效報告表等附卷可資佐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鎮
法官陳啟造法官蕭權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黎珍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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