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蔡佳穎
蔡榮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秀鳳 等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於訴狀表明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即坐落台北市○○區○○段
三小段179地號等5筆土地均持分12分之1所有權及其上801建號建
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3段213號全部所有權)之價額(
如提出客觀交易價額估價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及所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價額合計後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