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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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倘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1審法院。第1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2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10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10月2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1月14日前,並未依法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同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3日送達被告,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裁定及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證。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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