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麗珍 (即 張隆熙 之繼承人)、乙○○(即張隆熙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