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324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原判決正本送達日為98年10月15日,上訴期間屆滿日為98年10月25日)後二十日內,即98年11月1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