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76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原名: 張月娥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系爭2張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76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原名: 張月娥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系爭2張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