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476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楊明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本金│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36,560元│自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0%│├──┼──────┼─────────┼──────┼───────┤│002│16,406元│自11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0%│└──┴──────┴─────────┴──────┴───────┘違約金:
┌──┬──────┬─────────┬──────┬───────┐│本金│本金餘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36,560元│自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002│16,406元│自11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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