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5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2780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王品惠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陳聰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陳聰敏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參萬元,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甲○○)
(二)餘款新臺幣伍萬元,於民國98年8月21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聯邦銀行苓雅分行;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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