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交上易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上易字第7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