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芝逸
被   告  蔡木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沙簡字第626號),經原告提
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
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林孟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